法院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母
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一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医治难度大,家族遗传可
能性较大,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生活,为重大疾病。被告在结婚前即诊断
患有该精神疾病,并且住院治疗过,但在结婚登记前被告没有据实详尽的尽到告知义
务,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现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有
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在婚前向对
方坦诚相告,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所涉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
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
院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作为无过错方的原告可以据此
新规获得有效的维权途径,民法典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不仅作出了可以撤销婚
姻的规定,而且还赋予了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本案原告经询问放弃了要求赔
偿的权利,故法院未作理涉。虽然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其婚
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
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无过错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了充分的保护。
来源:邳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