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6年大龄男青年王某经人介绍与周女士认识,两人接触一段时间后感觉比较投缘,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妻子生下儿子,王某中年得子,对儿子倍加呵护。但儿子长到4岁后,王某及周围邻居都发现孩子长得一点都不像自己,开始王某也没有当回事,但说的人多了,他自己也开始留意,发现这个聪明调皮的儿子的确长得越来越不像自己了。2013年11月,王某一咬牙,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做了一个亲子鉴定。虽然有了心理准备,但是鉴定结果还是让他大吃一惊,继而感到羞辱和愤怒,因为鉴定结论上赫然写着:王某不是儿子的生物学父亲。
2014年3月,吕某起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王某离婚。被告王某在答辩中称,同意与原告吕某离婚,离婚是因吕某与他人生育一子,要求吕某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吕某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认为是王某单方委托的,没有法律效力。针对吕某的辩解,法院组织双方再做亲子鉴定,吕某拒绝。
徐伟律师处理意见:
本案男方单方面委托做的亲子鉴定,但鉴定出自权威机构,且女方拒绝再做亲子鉴定,故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即王某不是周女士所生儿子的亲生父亲。因此,法院对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赔偿方面,女方在主观上存在欺骗王某的意图,并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较大过错,法院支持男方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但将赔偿数额降低为10000元。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 当事入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友情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自己付出太多精力和情感抚育的孩子,但经过亲子鉴定后却为非亲生的,除了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要求补偿为孩子支付的抚养费,但是对于孩子日常生活中的花销很难取证,因此确定孩子抚养费成为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