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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享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21-06-25 10:46:00
诉状内容:2009年2月,原告儿子ⅹⅹ与被告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一

份,约定ⅹⅹ向被告购买ⅹⅹ室房产,房产价格为20.3万元。之后,

ⅹⅹ按约交付了3000元定金。2009年,ⅹⅹ因车祸去世,2009年底,

原告次子代表原告告知被告,ⅹⅹ的父母,即原告作为继承人愿意购

买ⅹⅹ房产,并愿意一次性付款,同时愿意承担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权

利义务。被告表示房产证尚未办出。2011年初,原告向被告了解房产

证土地证办理情况,并告知被告原告仍然愿意继续购买ⅹⅹ房产,并

且愿意一次性付款,同时愿意承担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但被

告表示房产已经出售与他人,但未提供相关依据。2011年7月,原告

发函要求被告被告协商购买或赔偿事宜。但被告置之不理。现原告查

明,被告于2010年3月已经将房产出售他人。

 

原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作为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履行房屋

买卖合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房产出售他人的行为构成违约。现原

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被告提起违约赔偿诉讼。望贵院能迅速立

案审理,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经过法院调解,被告赔偿原告ⅹⅹ万违约金。

案件分析:对于财产性的合同,继承人有权要求继承合同中得权利义

务。但继承人需要及时告知合同另一方要求继承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