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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双重身份证娶两位妻子被告

发布时间:2020-08-31 08:56:58
利用自己持有台湾和澳门双重身份证之便,孙某先后在珠海和中山与

两名女子登记结为夫妻,最近被中山妻子董荷(化名)发现,遂要求与

其解除婚姻,并以“重婚”为名将孙某告上法庭。                


 
日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判决孙某与董荷的婚

姻关系无效。                                                 

 
董荷与孙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相恋后于2006年5月8日在中山市民政

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两人生下女儿,登记为澳门居民。


有一个疼爱自己的老公,有一个可爱的女儿,董荷认为自己是幸福

的。2010年11月18日,董荷陪老公去中山市民政局办理孙某的身份证

信息变更事宜时,意外发现自己的老公孙某早在2005年就与一名叫阿

雅(化名)的女子结婚。
  
老公早已是别人的老公,自己却成了“第三者”,董荷一纸诉状将孙

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两人在2006年5月18日在中山市民政局

登记成立的婚姻关系无效。

庭审中,被告孙某称当时与阿雅办理结婚登记时是用澳门的身份证,

而与原告董荷结婚是用台湾的身份证,孙某表示自己不懂婚姻法律程

序上的情况,但跟董荷结婚时,已经与阿雅没有任何感情,同时也表

示愿意确认该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
  
原告阿雅表示,只要被告孙某同意与其离婚,不追究被告孙某的刑事

责任。同时,双方均不要求对其女儿抚养、财产分割等作出处理。
  
据了解,2005年6月23日,孙某以台湾身份证与一女子阿雅(化名)在

珠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去年,阿雅得知自己的丈夫

孙某与另一女子董荷生育有一女后,便于2010年10月8日与被告孙某

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办理离婚手续,但阿雅并没有追究孙某的刑事

责任。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孙某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隐瞒事

实真相,再次与原告董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已构成重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判令原告董荷与被告孙某

婚姻关系无效。

 
相关法条:
1.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友情提示:
重婚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重婚一方支付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