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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工作报告(2016-2020)

发布时间:2021-06-01 14:03:29
苏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房地产审判工作报告(2016-2020)
 
房地产是重要的经济和民生资源,房地产案件审理的质量、效果,不仅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与人民安居乐业,更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社会和谐稳定。市中院从司法的视角,回顾总结“十三五”期间房地产审判成效以及苏州房地产行业发展和房地产审判中的问题,为相关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为当事人理性维权提供指引,推动构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方案。

一、房地产案件基本情况

全市法院审理的房地产案件主要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前述大类案由涵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二十多个涉房地产案件的具体案由。

1.案件审结数量分析

2016-2020年,全市法院审结的房地产案件数分别为18593件、19548件、20992件、22495件和24769件,合计106433件,平均每年审结21286.6件,年平均增长率为7.43%。从案件审结数量来看,五年来全市法院房地产纠纷案件呈稳步增长态势。

 
2.案件类型分布分析

从案件类型的分布来看,五年来,在审结的全部房地产案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较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数量较少。具体情况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37027件,占比为34.79%;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9340件,占比为27.57%;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3171件,占比为21.77%;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6847件,占比为15.83%;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48件,占比为0.04%。


相较于前四年,2020年审结的各类房地产案件数量分布有明显变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创历史新高,同比增长了近90%,跃居首位。主要原因在于,受疫情影响,部分商铺空关,商户不愿意或希望少交物业费,导致纠纷数量大幅上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稳中有增,位居第二位。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均有所下降。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下降较为明显,减少了13.06%,跌至第三位。 
 
 
3.地区分布分析

2016-2020年,全市基层法院审结的房地产案件数分别为16506件、16711件、18780件、19883件、21893件。从地区分布来看,昆山、吴江、常熟三家法院合计占比近一半,其中昆山法院每年审结房地产案件数量较多,平均每年占比为22.78%。


2016-2020年,全市基层法院审结的房地产案件主要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和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工业园区、姑苏、太仓、相城、虎丘法院审结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较多;张家港、昆山、吴江、吴中法院审结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较多;常熟法院则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为主。

各基层法院审结房地产案件类型占比(2016-2020)


4.涉群体性纠纷情况分析

2016-2020年,全市法院审结房地产案件数逐年增长,但涉群体性案件并未随之增长。涉群体性案件的案由主要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涉群体性纠纷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主要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此类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有:房屋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通过验收、未按约定施工导致工期延误、资金链断裂造成工程项目烂尾、私改规划违法建设项目、开发商涉诉导致相关权证被查封。二是开发商虚假宣传。此类案件中,开发商通常用博取眼球的方式发布不实或夸张的广告吸引购房者。一旦引发纠纷,购房者往往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等。虚假宣传的内容主要涉及商品房的外观、质量、商品房所处的环境,特别是周边规划、基础设施、承诺对商品房“代租”、“售后包租”的高额售后回报、精装修房屋及捆绑装修包等。

涉群体性纠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多是由产权式商铺引发的。如2016年涉及太仓某生活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就多达788件。除此之外,近两年长租公寓爆雷也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涉群体性纠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般为物业费纠纷,主要是因为部分业主以物业服务存在问题为由拒付物业费。涉群体性纠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欠付农民工工资引发的。

5.调撤率情况分析

2016-2020年,全市基层法院一审审结的房地产案件调撤率分别为56.18%、55.34%、56.36%、56.33%、59.18%,而对应年度的普通民商事案件调撤率则分别为52.22%、51.68%、52.34%、52.60%、53.07%。可见,全市基层法院一审审结的房地产案件调撤率较高,均高于同期普通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


从案件类型上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撤率始终处于高位,2016-2020年分别为75.04%、68.62%、79.76%、78.45%、82.81%。这主要归因于示范性调判机制的运用。在示范性调判机制下,法院通常会先对个案进行判决,再通过示范结果带动其余案件处理,故其余案件大多通过调解解决。


二、房地产案件审判主要工作举措

1.内外合力,提升房地产案件审判质效

夯实审判内功,促进案件审理提质增效。为有效提升全市房地产案件审理质量,市中院建立了“法官会议+条线会议+定期指导制度”相结合的业务指导机制,筑牢房地产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根基。针对工程款结算依据、逾期办证、逾期交房等问题,及时召开法官会议讨论,统一相关裁判尺度。定期召开全市法院民商事条线会议,对房地产审判中的重点问题、房地产改发案件等进行讲解。建立定期指导制度,2020年共前往9家人民法庭开展工作指导恳谈会,就人民法庭提出的房地产审判业务问题进行指导和讨论。

2020年,市中院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先后印发了《关于在全市基层法院推行“分离式裁判”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在全市基层法院推行“要素式审判”的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分离式裁判”和“要素式审判”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简单房地产案件的审判质效。

借助外部力量,提升审判专业能力。房地产案件审判,专业性强、牵涉面广、复杂度高,不仅需要法官有扎实的法学功底,更需要法官掌握房地产专业知识。为此,市中院通过建立房地产审判“智囊团”、强化业务培训等一系列“组合拳”,全方位提升法官综合素养,努力培养一批有理论、重实干、经验足的房地产审判“专家型法官”。市中院与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合作建立建设工程咨询专家库,由建设工程领域的专家为法官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提供智力支持。强化房地产专业知识培训,市中院联合苏州工程造价管理处、相关工程鉴定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举办全市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务专题培训班,就工程造价鉴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类司法鉴定等专业问题进行专题讲座。对于房地产审判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市中院充分利用开放式法官会议的“外脑”和“参谋”作用,邀请法学专家、基层法院代表等参加法官会议,群策群力,集思广益。

2.积极作为,助力绘就“强富美高”新图景

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推动社会治理创新。针对房地产审判中发现的问题与行业监管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向住建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发送“关于规范精装修房销售与质量问题”“关于整顿租赁市场,加强租赁企业专项检查”“关于强化行业管理,规范居间服务”“关于有效规范茶水费、装修包问题”等司法建议,切实达到案件办理、职能拓展、治理协同有效统一的综合效果。

建立违法线索移送机制,共同规范建筑市场。为合力整治建筑工程领域的乱象,维护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苏州建筑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市中院与市住建局于2019年建立了建筑工程违法线索定期移送和会商机制,每季度向市住建局移送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相关线索。该机制于2020年初在全市基层法院推广。2020年9月,市中院正式与市住建局建立建筑工程案件违法线索移送反馈机制。该项工作机制建立以来,市中院共移送违法线索76条。 

及时开展调查研究,促进提升房地产审判水平。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周期长、效率低,容易引发当事人不满和投诉的问题,市中院成立专门的调研组,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调查了解情况,并完成了《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效率相关问题的调查分析报告》,切实通过总结规律、经验提高该类案件的审判效率。2017年,市中院召开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2012-2017年苏州房地产审判工作调研报告》及苏州房地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回顾总结苏州房地产审判情况,引导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

3.联动互进,共促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为凝聚房地产行业多方力量,共同促进苏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构筑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市中院积极与房地产行业协会和建筑业协会等进行深度合作交流。2019年,市中院与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共同召开房地产争议大数据发布暨实务研讨会,发布《苏州地区产权式商铺纠纷现状及防控建议大数据报告》及相关典型案例。同年,市中院在市建筑行业协会第八届理事会暨会员大会上发布《苏州地区涉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案件审判运行态势分析》。2020年,市中院法官先后应邀赴市住建局、市房地产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开展民法典专题讲座,共同探讨房地产案件疑难复杂问题。

三、房地产案件审判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1.节点监督问题突出,审判监督管理有待加强

房地产案件尤其是建设工程案件,争议焦点多、证据繁杂,当涉及工程质量、工程款数额、逾期竣工违约金、修复方案的选择及修复金额的确定等问题时,常需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但从鉴定申请的提出,到鉴定材料的提交、质证、移送、鉴定意见的质证与修订,再到鉴定报告的出具,往往需要经过多次调查才能将相关问题予以固定,流程较为繁琐。如何有效规范房地产案件司法鉴定流程,强化节点监督,并对相关审判要点进行有效把控,提高审判监督管理效率,是全市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

2.信访问题多发,源头疏导和治理需要重视

房地产案件涉及主体众多、争议分歧较大,易产生信访、闹访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源头疏导和治理。例如,建设工程案件往往存在转包和分包现象,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背后通常涉及农民工工资保障的落实问题。此外,对于半拉子建设工程案件,因合同履行陷入僵局,为了及时止损,需要当事人及时固定完证据后进行交接。但在工程款未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部分人员常采取现场拉横幅、举报信访或利用媒体施压等方式阻止交接。

3.新业态领域问题频发,风险研判能力亟须提升

长租公寓是房地产领域新业态新模式的典型代表。不同于一般房屋租赁,该模式常涉及租金贷,且涉案主体较多,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经初步统计,近两年来全市基层法院共受理涉长租公寓案件近900件。

四、下一步房地产案件审判工作的主要思路
 
1.多措并举提升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针对房地产案件审理中的人案矛盾问题,市中院将从完善工作机制与考核标准等方面,激励广大干警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深入推进房地产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充分释放改革红利。进一步优化审判工作机制,加强法官与合议庭对鉴定程序的有效控制,提高房地产案件审判效率。进一步完善业绩考核机制,科学评价各项工作业绩,优化干警办案激励机制。

2.强化审判管理,全方位保障案件审理质量

制定合议庭高质量运行规范性文件,提升合议庭建设水平。继续推进重点案件交叉审查制度,根据房地产案件的具体类型指定专人审查,培养专家型法官。完善法官会议制度,通过法官会议明确疑难、复杂房地产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法律适用,提升房地产案件审判质量。强化房地产案件研判工作,由专人负责房地产案件的研究总结,提炼裁判要旨,并有针对性地对基层法院进行业务指导。

3.坚持问题导向,加强专项调研工作 

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房地产审判专项调研团队,对审判实践中的重点疑难问题展开专项调研。联合常州中院完成涉产权式商铺案件专项调研,以调研促审判,积极探索涉产权式商铺案件审判新思路。联合相关政府部门,共同对矛盾突出的涉拆迁租赁纠纷进行深入调研,为拆迁工作规范化开展提供法律支持。召开人民法庭工作片会,对新一批农村自建房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为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司法支持。

4.构建扁平化鉴定沟通机制,探索建立诉前鉴定制度

首先,对于需要鉴定但鉴定事项并不复杂的案件,由立案庭的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所需的证据材料进行举证质证,移送司法鉴定处。由司法鉴定处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由鉴定机构协助案件诉前调解,促进房地产纠纷多元化解。其次,针对工程造价鉴定所需的材料,在发送立案受理、应诉材料时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工程鉴定所需材料列表,引导当事人提前充分提供证据材料,避免出现由于移交鉴定材料不全导致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提供证据的情形,从而加快鉴定流程。再次,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探索建立鉴定信息沟通平台,实现扁平化沟通,丰富鉴定材料送达形式,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5.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能力

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法官综合素养。大力推进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对于建设工程案件等复杂案件设立专业合议庭,探索总结出能提高该类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经验,培养专门人才。对房地产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定期法庭指导工作和条线会议加强指导。持续加强专业理论学习,全市法院将常态化抓好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的学习培训,深入研究民法典施行后的房地产典型案例,及时总结提炼审判经验,确保新旧法的正确衔接适用,不断提升审判水平和业务能力。

6.加强诉源治理,积极延伸审判职能

房地产纠纷的化解不能仅靠法院“单打独斗”,须促成纠纷化解“一盘棋”工作格局。为此,市中院将充分借助外部力量,多方合力共同化解房地产纠纷。充分发挥共建平台的作用,继续完善建筑工程违法线索移送定期会商机制,对2019年以来的违法线索移送处理情况进行研究总结,并与市住建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调研报告与典型案例。加强与房地产行业的沟通合作,不断完善与市建筑行业协会、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的日常联络机制。与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联动化解机制,促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高效、多元化解,依法服务苏州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针对审判中遇到的市场管理、行业自律等问题,积极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沟通探讨,发送相关司法建议,引导树立合法诚信经营的市场规则,促进苏州房地产市场及建筑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推动文明苏州、诚信苏州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