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离婚了,难道孩子有病了,当父亲的就可以不管吗?”徐女士为了给生病的孩子治病,在徐伟律师的协助下将前夫告上了法庭,经过法院调解,徐女士的前夫最终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用。
赵先生和徐女士原本是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由于工作需要,两人经常分居两地,“从有小孩开始,我们基本一年也就只能在一起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徐女士说,由于长期分居,双方之间出现了矛盾,两个人走上离婚的道路,但并没有马上办手续。徐女士说:“当时说出来,一是怕家里人会干涉,二是也想给双方足够的时间考虑。所以当时约定谁也不许说准备离婚的事,表面上都装得还像原来一样,过年还要去双方家里看望。”两年以后,夫妻二人认为非离不可了,经过家里人的同意后,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从离婚到现在,已经三年的时间了,这三年来他就从来没有来看过我和孩子,女儿也很少到他父亲那里去。”徐女士说
赵先生与徐女士离婚时,曾在协议中约定,赵先生一次性支付给女儿到18周岁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人民币共计5万元。不成想,女儿在去年的时候被诊断出白血病,需要大笔的医疗费用。离婚后,徐女士一直靠给别人打工来抚养女儿,“孩子上学需要很多费用,他给的那些钱根本无法满足孩子的需求。”就是这样,徐女士从来没有向赵先生提出过一点要求,“本来我是不想找他的,但是因为自己确实没有能力再支付女儿看病的费用了,我更不想看着女儿这么难受。”于是徐女士找到赵先生,要求赵先生负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可是,赵先生却以自己已经一次性支付过所有的费用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无奈之下,徐女士以女儿的名义,在徐律师的帮助下,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起诉了赵先生,要求赵先生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经过法院调解,赵先生最终支付了女儿的一部分医疗费用。
“本案中,女儿所需的医疗费用,属于生活费用的一种,虽然赵先生在和徐女士协议离婚时,已经一次性支付了女儿的抚养费,但是这并不妨碍女儿在必要的时候向其提出请求,要求其负担一部分费用。”徐律师说。
相关法条:
1.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友情提示:
法院支持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