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青2006年2月份首付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某楼盘的普通住宅一套,小青与小汪于2007年6月份登记结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此,2007年9月拿到房产证。婚后由于双方性格、爱好、生活习性均不相同,而且小汪对小青还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无奈之下小青于2013年9月份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小汪在法院的审理过程当中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分割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的一半归自己。小青认为房子是婚前自己买的,婚后的还贷也是自己支付的与小汪没有一点关系,房屋产权应当归自己所有。
徐律师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款买房,婚后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案例。如果单纯就登记结婚之后,双方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字面意思理解的话,一部分人与小汪的观点一致,认为既然是婚后取得的房产证,那么就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就应当分割,在没有财产约定的前提下一人一半的产权。然而,我们认为按揭买房有它的特殊性,那就是购房人在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自己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其它的是向银行借款,在此银行作为购房人的债权人已经替其支付了剩余房款,而出卖人已经拿到了全部的房款。购房人一般以房屋向银行作抵押按月向银行归还借款,此时房屋的买卖已经全部完成,购房人与银行只是借贷关系。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往往有一段时间,恰巧适婚男女在此期间又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绝不能因为产权证是在婚内取得的就全然认为产权归双方所有。
我们认为房屋的买受行为发生在婚前且全部房款已经支付完毕,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仅在结婚后的三个月,房屋产权应当归购房人小青一人所有,与小汪无关。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就是婚后的共同还贷,除非双方有明确的婚内财产约定,否则一方用个人工资的还贷视为夫妻婚内的共同还贷。当然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在离婚时房屋的产权人可以补偿给另一方。因此本案当中小汪主张一半的房屋产权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对于共同还贷的部分可以要求小青给予补偿。